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6号)附件2第3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市县财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宿州市砀山县行政区域内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从业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规定;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砀山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2.受理:砀山县财政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核:砀山县财政局受理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申请材料,1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办结:砀山县财政局作出批准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送达方式:由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到砀山县财政局或政务服务大厅窗口领取。
七、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砀山县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咨询:砀山县财政局综合股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