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企业服务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制定的主要背景

2020年5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根据财政部相关工作要求,上海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沪财会〔2020〕25号,以下简称“自贸区实施办法”),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先行试点,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8月,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要求将前期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248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的改革举措,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其中,涉及财政部门的审批事项包括“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根据《通知》要求,上海市财政局对前期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充分征求了各方意见建议,对《自贸区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进一步予以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上海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对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权利和义务予以了规范,明确了机构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资格申请办理的程序及审批时限、证后核查的要求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1. 关于行政审批部门。《实施办法》第二条对代理记账行政审批部门进行了明确:行政审批部门,是指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申请机构,其行政审批部门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 关于申请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注册号”一栏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是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三是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四是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业务操作流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五是《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 关于告知承诺的办理时限。申请机构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应当通过登录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机构申请后的0.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发放批准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4. 关于证后核查的要求及法律责任。行政审批部门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对申请机构开展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予以公告,并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该申请机构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