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孟健 通讯员刘伟)日前,市民徐先生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想通过本报了解将自有车辆出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徐先生与柯先生系好友,2019年春节期间,徐先生将车辆出借给柯先生。柯先生在驾车回家途中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柯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电动车驾驶人将徐先生与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与柯先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鑫隆律师事务所杜垚律师。杜律师介绍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只有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徐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对损害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只要徐先生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则不需要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