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合同协议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管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管理

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管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民兵大量流向非公有制企业,使非公有制企业成为不可忽视的民兵工作新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聚集着大批高技术人才,他们掌握的技术多与军事专业对口,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既是坚持民兵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民兵队伍科技含量的迫切需要。针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新特点、新规律,通过落实党管武装、加强法规建设和创新管理方法,提升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水平,是民兵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落实党管武装,确保高开区和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政治方向

搞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落实党管武装是关键。加强非公制企业党管武装工作,既要借鉴国有企业党管武装的做法,又要赋予非公有制企业党管武装新内容。一是思想政治建设到位。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思想政治建设,是确保非公有制企业党管武装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抓好以增强国防观念、强化职能意识为重点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民兵政治审查,确保民兵组织可靠;结合民兵担负的各项任务,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对党组织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党组织根据教育计划,具体抓好政治教育落实;对未建党组织的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实行挂靠的方式,由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协同企业工会等组织实施,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民兵政治坚定、思想道德纯洁。二是民兵干部管理到位。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干部队伍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干部制度。在抓好非公有制企业武装部和民兵营、连队建设的基础上,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武装干部、民兵干部任免摆到各级党委的议事日程。已建立武装部的非公有制企业武装干部的任免,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协商所在企业党委(支部)研究决定,报县(市、区)组织部、人武部门批准;民兵干部的任免,由非公有制企业武装部提出意见,党委(支部)研究,报所在县(市、区)人武部备案。未建立武装部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干部任免,由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支部)提出意见,经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批准,报所在县(市、区)人武部备案。非公有制企业调整民兵干部、武装干部,必须按照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从而,使党管武装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具有可靠的组织保障。三是行业系统和属地作用发挥到位。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应立足实际,理顺关系。已有武装部的由县(市、区)人武部直接管,没建武装部的由乡(镇)、街道或行业系统管,强化非公有制企业党管武装工作。乡(镇)、街道、行业系统专职武装干部可兼任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组织军事或政工领导,在组织上强化管理。使用非公有制企业民兵,根据民兵承担任务的内容和性质,按照民兵使用规定逐级审批,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并由军事机关直接组织指挥,规范使用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民兵成建制活动由乡(镇)、街道、行业系统武装部统一组织。

二、健全制度法规,确保高开区和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有章可循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的管理,仅靠行政命令推动工作难以持久,必须通过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约束力度,提高企业主的国防观念和法规意识,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办民兵的责任感,才能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到位。一是加强法规约束。依据《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大制定和完善地方性行政法规力度,实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地方性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无缝链接,对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民兵组织的指导原则、主要任务、领导体制、组织建设、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权威性。二是完善政策引导。坚持国防利益与企业经济利益统一,在非公有制企业民兵教育训练经费的拨付上,按照未建民兵组织、建立民兵组织以及承担训练任务情况采取不同标准。在涉及对民营企业的各种综合性检查评比中,把民兵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统一考核。把民兵整组、教育训练、重大活动等纳入非公有制企业用工规划统筹安排,把民兵思想政治建设纳入非公有制企业员工教育计划统一实施,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有效落实。三是协调行政管控。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必须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依托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吸收发改、经贸、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等非公有制企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适时成立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探索制定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政策,规范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建设的原则、编组方法、保障办法、管理体系、动用程序、考评奖励措施等内容,把非公有制企业开展民兵工作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评审之中,增强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有效性。

三、讲究方式方法,确保高开区和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效果落实

积极适应“两场”要求,着眼军 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取有效方法,找准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与企业特色的结合点,使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是把行业特点与军事标准相结合。非公有制企业大多分布在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化工产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金属制品、塑料制品、食品加工等行业。尽管行业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所处的战略地位也有不同,但都必须按照有关法规建立管理档案,健全各种制度,定期开展活动、依法组织训练、平时抢险救援,战时参战支前等。二是把传统管理方式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传统的民兵管理方式是实践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宝贵财富。在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工作中,应当认真总结吸收传统的民兵管理经验,并将有效做法运用到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实践中,避免重复探索,提高工作效率。如年度整组、定期活动、请销假、季课教育等优良传统,仍要继承和发扬。在信息技术、行业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创新意识、专业技术、企业文化在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果一味片面强调依靠传统民兵工作管理经验,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工作就很难摆脱低效率、低水平、低层次的状态。应针对不同行业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措施,用新思路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如,紧贴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实际,从重数量、重规模转变到重质量、重结构、重实战上来,从单位管理为主转变到以属地管理为主上来,从行政管理为主转变到法规制度管理为主上来,从手工管理转变到信息化管理为主上来。三是将国防法规与非公有制企业法规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是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工作的根本措施。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工作的依法施管,既要依据《国防法》、《兵役法》、《民兵工作条例》等国防法律法规,指导和开展民兵管理工作。又要善于运用国家和当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规和政策,包括工商登记、税收减免、价格收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优待抚恤、人身保险、医疗、失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等有关方面的内容,与相关部门共同在法规中寻找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的依据。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对拒绝建立民兵组织、参加军事训练、开展民兵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逃避军事训练、不参加民兵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民兵,在搞好正面教育的同时,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在国防法规与地方相关法规的有机结合中,把非公有制企业民兵管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