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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鸿尚节》翻译及注释

南北朝范晔

  (梁鸿)家贫而尚节,博览无不通。而不为章句。学毕,乃牧豕于上林苑中,曾误遗火,延及他舍。鸿乃寻访烧者,问所去失,悉以豕偿之。其主犹以为少。鸿曰:“无他财,愿以身居作。”主人许之。因为执勤,不懈朝夕。邻家耆老见鸿非恒人,乃共责让主人,而称鸿长者。于是,始敬鸿,悉还其豕。鸿不受而去。

译文:  梁鸿虽然家庭贫困,然而他推崇礼节,广泛阅读(书本),没有不通晓的(事情)。并且他不死记硬背章句。读完书,就到上林苑放猪,曾经不小心留下火种,蔓延到别人的房屋。梁鸿就寻访被烧到的人家,问他损失的财物,用自己全部的猪作赔偿还给房屋主人。但房屋主人还认为得到的补偿很少,梁鸿说:“我没有别的财富,愿意让自己留下做事。”主人同意了。(梁鸿)于是勤奋做工,从早到晚从不松懈。邻家老人们见梁鸿不是一般人,于是就一同责备批评那家主人,并且称赞梁鸿是忠厚的人。因此,(主人)开始敬佩梁鸿,把猪还给他,梁鸿没有接受,返回自己的家乡。

注释:  而:表顺连,不译。尚:崇尚、推崇。览:阅览。通:通晓。延:蔓延。不为章句:为,著述;不死记硬背一章一句。毕:此指读书结束。上林苑:古宫苑,在今河南洛阳市东。其主:其,其中。犹:还。牧:放养牲畜。舍:房屋,住所。去:离开。恒:平常,普通。责让:责备批评。豕:猪。偿:偿还。许:允许,同意。他:别的。因:于是。见:看见。还:归还。执勤:执守做工。懈:松懈。耆老:老人,耆,老。曾误遗火:曾经不小心留下火种。愿以身居作:愿意让自己留下做事。悉推豕偿之:了解后把自己的猪作赔偿还给房屋主人。称鸿长者:称赞梁鸿是忠厚的人。

  (选自南宋·范晔《后汉书.卷八十三》

范晔简介

唐代·范晔的简介

范晔

范晔(公元398年—公元445年),字蔚宗,南朝宋史学家,顺阳(今河南淅川南)人。官至左卫将军,太子詹事。宋文帝元嘉九年(432年),范晔因为“左迁宣城太守,不得志,乃删众家《后汉书》为一家之作”,开始撰写《后汉书》,至元嘉二十二年(445年)以谋反罪被杀止,写成了十纪,八十列传。原计划作的十志,未及完成。今本《后汉书》中的八志三十卷,是南朝梁刘昭从司马彪的《续汉书》中抽出来补进去的。其中《杨震暮夜却金》已编入小学教材,《强项令》选入中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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