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商标法对比


序号 2001 年商标法 2013 年商标法 解释 1 第四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 制造、 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 ,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规定更简练,实际意义没有变化。 2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 未经核准注册的, 不得在市场销售。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才能确定哪些商品强制使用注册商标。 3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增加了第一款, 把诚信原则明确列为商标注册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