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4S店买车本应该是很让人放心的,但没想到是的,在4S店居然买到的是抵押车。这是怎么回事呢?
亚超在某品牌4S店看中一款轿车,由于买车心切,在支付了购车款后马上就把爱车开走了,4S店当场未交付车辆合格证,承诺会在5天内将车辆合格证交付给亚超。但10天过去了,4S店仍未依约支付。后来亚超才知道,4S店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将该车辆抵押给一家银行用以担保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也就案涉车辆合格证进行了监管质押,车辆及其他手续实际由4S店管控。但是,车辆抵押给银行、车辆合格证被银行管控的事实,亚超在买车时并不知情,4S店也没有如实告知,亚超觉得很生气,于是将4S店和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但银行认为,其对车辆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对车辆合格证进行管控是正常行为。
那么,亚超的请求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这是典型的涉及动产抵押能否对抗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的问题。《民法典》第40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如果在动产抵押过程中,抵押人与他人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抵押财产与买受人进行交易,买受人已经支付了合理价款,同时取得了该抵押财产(一般体现为财产已经交付),该抵押财产就不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人不能再对买受人继续主张抵押权。
在本案中,亚超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不仅不知情车辆办理了抵押,而且支付了价款并将车提走,其符合“正常经营中的买受人”的构成要件,因此,银行虽然已办理车辆抵押登记,但在这种情况下,其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亚超,亚超事实上已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人,他就可以要求银行返还车辆合格证。因此,法院会支持常某某的请求,判决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银行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则应当向4S店进行主张,如要求4S店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