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实施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今天,市人大及市总工会领导光临我县检查《工会法》的实施情况,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县人大、县总工会,向到会的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会根据市总工会关于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的

4、搭建困难职工援助平台,建立扶贫帮困长效机制。20**年初,“xx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成立,县劳动局、经贸委等19个行政科局单位为理事单位,为我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县总工会、县财政局等政府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

4、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不够规范。在职代会建设方面,一是职代会制度没有全面建立,职代会制度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对于非公有制企业而言,建立职代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也未建立与企业相适应的其它民主管理形式,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难以得到落实;二是有的已建职代会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不能按时开会,企业负责人认为要召开时才召开,把难办的事、矛盾多的事交到职代会上来研究,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往往是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

在签订集体合同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部分企业自觉性不高,没有签订;二是集体合同到期后,部分企业没有续签集体合同,虽经工会多次催办,仍不能解决问题;三是合同履约率低,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签约率尽管很高,但履约率仅为50%左右;四是已签订的合同不规范、不具体的现象比较普遍。

5、部分企业有法不依,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愿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些企业长时间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女职工孕期、产期的工资不能按时兑现;一些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集资款、医疗费数额巨大,据统计,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职工工资、职工医疗费的占60%之多,影响了职工的生活和切身利益;相当一部分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职工的医疗待遇无法保障。

6、新形势下,工会的维权手段和机制还需要完善和发展。当前,工会维权还缺乏有效、强制的法律手段,体制、机制和工作方法也不能完全适应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变化的需要。如职代会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有关法律规定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两大机制,由于目前仍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措施和法规,制约和监督机制尚不完备。近年来,在职代会工作拓展和深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尤其是对于违反规定、没有实行职代会制度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单位,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监督和追究,各单位一般仅根据自身的需要与可能开展工作,不够规范,其作用和成效还不明显,不实行也没有办法制约。有的工会干部受企业事业单位制约过多,“端老板碗,受老板管”,难以真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7、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我县企业单位的工会经费还没有纳入地方税务征收范围,一些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按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甚至还存在效益非常好的个别企业拖欠工会经费的现象。有些企业没有设立工会经费专用帐户,工会所需活动费用要事先报告,由行政领导审批;有的企业虽有独立的帐户,但行政领导总认为工会经费是企业的,应由他来支配,这实际上是侵犯了工会的财产处置权。

少数部门和企业贯彻《工会法》力度不够。不能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直到发生劳资矛盾,劳资双方发生对立才重视工会的作用,要求工会出面处理问题。

8、工会组建难度较大。绝大多数改制企业已按时完成了重新组建工会的任务,但有个别单位至今仍未成立新的工会组织;县工业园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虽然在今年有了大的突破,但仍有少数企业主认为工会组织对他没有任何作用,偏面地认为“是和他唱对台戏的、是增加负担”,不愿组建工会。

有些新建的工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有的企业虽然新建了工会,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没有搞过任何活动,实属有名无实。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基层工会主席缺乏培训,没有工会工作经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二是有的企业没有按2%规定拨缴工会会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提高认识。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立了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各级党委、政府、总工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工会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要求,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进而在思想和行动上重视工会法的贯彻实施,重视工会工作,重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加大《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各级党政领导尤其是一把手要认真学习工会法,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自觉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在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加强工会法的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自觉支持工会工作,维护和解决工会干部的应有待遇;各级工会干部要熟悉掌握《工会法》,做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广大职工群众要学习了解《工会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社会都要增强工会意识,为《工会法》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3、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继续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必须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不断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及时配备工会主席及有关工作人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因而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敢于维护、善于维护,积极主动地贯彻工会法,依法治会、依法维权。

4、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厂务(事务)公开制度以及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等,切实维护工会及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5、进一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工会要及时应对新形势、新挑战,发扬工会工作优良传统,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新举措,开拓新局面。

6、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工会法对各级政府、劳动行政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执法职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它们要在工会的源头参与、经费保障、侵犯工会合法权益案件的处理等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严格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会组建、经费保障、职工权益维护方面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7、县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促进《工会法》的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大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因此,县人大常委会要把《工会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应尽职责,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的力度,督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大对违反《工会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解决《工会法》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修改和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要进一步加大《工会法》宣传力度。除了在工会系统开展《工会法》宣传学习,还要对领导干部、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加强宣传,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工会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度;同时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和教育,增加其加入工会组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针对新形势下工会组建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适合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的有关政策,加快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步伐。

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要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做到重点工作和培训内容紧密结合。特别注重对工会干部开展工会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开展工会工作,切实保护自身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要建设好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帮助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企业用工难,为全县经济发展服务。县总工会要克服困难,力争今年把我县职工文化活动中心建立起来,要充分发挥职工培训中心的作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举办电工、电氧气焊、计算机应用、缝纫、机械维修、家政、餐饮服务等实用性技能培训班,培训困难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为企业培养各种实用人材。并通过职介培训和主动服务企业实现下岗人员再就业,从而进一步拓展了我县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