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法人代表劳动合同有效吗篇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人代表”是指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1、法定代表人
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即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
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权利: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法人代表劳动合同有效吗篇二
求职指导:劳动合同仅法人代表签字是否有效?
公司不承认与王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称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公司的公章,应属无效。闵行区法院则认为,法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即为公司行为,一审判决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王先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工资、手机通讯费和交通费1.28万余元,并为王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
王先生于20xx年4月起为这家公司提供服务,20xx年7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申请仲裁获支持。
但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959元,无须支付工资6035元,无须支付手机通讯费600元和交通费750元,无须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贸易公司诉称,与王先生于20xx年4月起建立兼职销售业务合作关系,双方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所以是无效的。同时,合同从内容上看属于合作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落款日期为20xx年7月22日的劳动合同显示,合同中虽记载有“合作”字样的内容,但从各条款内容来看,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应有的基本条款。另外,合同虽未加盖公章,但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之行为即为公司行为,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于20xx年7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自20xx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现双方于20xx年7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被告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原告应支付20xx年5月1日至20xx年7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569.57元。
对于其他仲裁获支持部分,法院也支持了王先生的主张。